湖州女总裁|湖州女职工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来源:生育 发布时间:2018-09-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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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啦!生育奖励假生育待遇补发了!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联合出台了《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待遇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65号),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补发对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湖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由于此次补发的是女职工生育津贴,即在职女职工产假工资,因此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03产假天数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产假天数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04生育医疗费补偿标准
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生育补偿顺产的为25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生产的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补偿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生育补偿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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