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_合浦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来源:养老院 发布时间:2018-10-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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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7年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医保新政策
2017年7月1目,全广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我市今年购买城镇居民医保或购买新农合的居民,自7月1日起将享受一样的报销待遇。
二、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连续参保的、按时缴费有困难的部分居民,参保时间可以延迟至下年度2月底,享受新年度的医保待遇。
初次参保,在下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在足额缴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足额缴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以上除了新生儿以外,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后不能再参加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
三、门诊如何看病报销?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学校医疗机构等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不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学籍所在地代为选择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今年持社保卡或新农合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刷卡报销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明年起看病将统一用社保卡刷卡报销。
四、门诊报销待遇如何?
分为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
(一) 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城乡居民医保分别报销65%、75%。参保人员的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每人200元。
在校学生在校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不再新办家庭帐户。原有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
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需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为20元/人·月。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见下表: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一级及以下
85%
15%
二级
70%
30%
市三级
55%
45%
自治区三级
50%
50%
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使用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建档立卡城乡贫困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在非贫困人员的基础上提高5%。
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报销限额详见下表,超过年度报销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一级及以下
85%
15%
二级
80%
20%
三级
75%
25%
自治区三级
70%
30%
五、住院报销待遇如何?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一)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三)城乡居民医保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见下表:
城乡居民医保符合支付范围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报销比例
个人支付
一级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60%
40%
自治区三级
55%
45%
建档立卡城乡贫困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非贫困人员的基础上提高5%。
六、异地就医报销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在市外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的,在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2.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外异地居住,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三个月后,按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或备案不够三个月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短期(3个月以内)市外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七、参保人员生小孩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市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八、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如何报销?
在校参保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内度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九、城乡居民医保一年支付多少钱?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7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85万元。
十、不能报销的有哪些?
根据新印发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不予支付范围有:
(一)超出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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